法定產假增至14周 附申請產假懶人包
撰文:Sunday Kiss|資料來源:勞工處|圖片:Shutterstock
產假變長,各位媽媽可以有更多時間去調理身體和專注照顧初生寶寶,確實是一大喜訊!但事實上,香港的法例相比其他國家仍然落後一截。瑞典為全球生育福利最好的國家,當地的媽媽享有68周的有薪產假,其中390日能收取80%的產假薪酬;其次是挪威,家長們可以自行選擇享有49周100%薪金產假,或59周80%薪金產假。由此可見,香港在修訂產假福利上,仍有可進步的空間。
以下為勞工處的資料,希望可以為一班準媽媽解決對於產假的疑難!
產假合資格人士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於12月11日或以後享有14星期的有薪產假:
-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新修訂條例也將「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即讓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
放取產假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即產下嬰兒),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 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7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產假的打算。
額外產假
-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產假薪酬計算
僱員可於12月11日或以後享有14星期有薪產假,而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80%。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 (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 (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孕婦職業保障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參考資料:衛生處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