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屋分戶|母單方面欲離婚 父不願簽紙分戶 或全家無家可歸
公屋分戶|樓主:可能成家冇屋住
樓主表示自己、老婆、囡囡,加埋爸爸媽媽五個人住在一個4至5人的單位。母親單方面想離婚,而樓主自己一家三口都想跟母親住,因為真係無辦法同父親相處。
樓主指父親本身是戶主,父親拒絕簽任何文件,拒絕理任何事情,包括離婚文件、分戶文件等。母親單方面離婚之後,樓主母親聯絡房屋署希望可以幫忙處理分戶,當時離婚紙一出,房署主任出面上門和父親討論,表示會再轉介給社工處理。
但之後房署方面又表示由於戶主即父親不願簽任何文件,所以無法分戶。樓主形容「成件事企咗係度」,父親想霸住間屋,不願意搬去中轉屋,更反過來建議母親考慮搬去中轉屋。樓主指這變相令樓主一家三口無地方住。
樓主表示自己本身都已輪候了公屋3年,想問問大家有甚麼方法可以分戶和母親一起住。其他網民就表示,如果一離婚就會分多間公屋,未免太著數,個個人都走去離婚,分戶其中一方應該要自己搵地方住。
入住租住公屋的夫婦如婚姻出現問題導致離婚,而其中一方需要遷出,夫婦二人自行達成協議後,便可申請更改租住權。
- 家庭紛爭
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蒂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可以申請分戶,將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 居住環境擠迫
若入住租住公屋的家庭成員人數增加,例如:嫁娶、生育及家庭團聚等,而令居住環境變得擠迫,可以申請調遷,以紓緩居所擠迫。
參考資料:按此
而根據房屋署「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鑑於離婚問題複雜,房署會視乎個別情況,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
不涉及額外的公屋資源的個案: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 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或
- 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
- (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個案:
倘離婚夫婦均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雙方均獲戶籍內一名或以上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選擇與其同住,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1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即: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逾申請公屋入息及資產限額;及
2 「住宅物業權審查」,即:所有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參考資料:按此
如離婚時雙方未能就公屋租約達成協議,會如何安排?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至…詳情請看
什麼情況下會得到額外公屋資源?
倘離婚夫婦均各自獲判一名或以…詳情請看